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蔡杰
被   告  林貞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雄小字第2420號),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柒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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