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2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榆樺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榆樺犯圖利 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更正為「自民國100年10月17日起,在上址『○○理髮廳』內,容留…」外,餘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榆樺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其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於100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22日2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單一營利之犯意,在同一地點先後以相同手法持續所為之妨害風化犯行,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查獲當日以外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部分與業經聲請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擴張審理該部分之事實,併此敘明。量刑部分: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從事容留性交以營利之行為,有損社會善良風氣,並無足取,然雖非全面肯定其合法性,但現今社會氛圍對於性交易已漸採開放、寬容之態度,犯罪本身可罰性已生動搖,亦屬必須正視及斟酌之社會事實,故得認為被告之所為,對社會風氣所生之危險已略有減縮。再被告容留性交易之處所與規模,非大型色情媒介場所,亦無以強迫手段壓榨本案性交易女子,犯罪所生損害及犯罪手段並非特別嚴重,被告犯後亦敘明所犯細節,並願受刑律懲罰,而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以及被告前無刑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在卷可按,素行良好,綜上諸量刑因素,本院認刑度擇量上,以低度刑度決之,為最適於被告之刑罰裁量,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衛生紙團,並非被告所有,業經證人陳○○於警詢中供述明確,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409號被告莊榆樺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314之2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榆樺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理髮廳」之負責人,詎其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在「○○理髮廳」內,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其收費方式為每次新臺幣(下同)1,600元,店家與小姐就該性交易所得以三七分帳,以此方式牟利。嗣有男客陳○○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前往上址消費,為警於同日20時許執行臨檢勤務,當場在前開地點2樓房間內查獲陳○○與○○正在進行性交易,並在該房間塑膠拉廉內扣得已使用過之衛生紙團1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榆樺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2人分別於本署偵訊、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分駐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查獲之相片12張附卷,足認被告莊榆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莊榆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莊榆樺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檢察官鄭益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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