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兆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兆鉅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造橋鄉大龍村8鄰庄跡3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黃兆鉅,前因住居所不定、經通緝到案由本院執行羈押,茲其被訴案件業已審結(本案已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宣判),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准予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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