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森煌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森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森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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