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廖柏韋 被告 曾鴻泰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