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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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廖柏韋 被告 曾鴻泰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魏巧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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