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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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9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曉晴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75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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