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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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告BK000-A111014(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BK000-A111014B(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