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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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凱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湯凱達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本案判決而提出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4年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5日送達於被告,並由被告本人受領等情,有法務部○○○○○○○○114年3月3日高所戒決字第11408002130號函暨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