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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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志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636號、113年度偵字第49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志民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嚴志民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636號
113年度偵字第49813號
被 告 吳光淼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志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安力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光淼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參與「黑妹」、「天龍A呼叫天龍B」及其他身分不詳至少3人以上成員共組之詐欺犯罪集團(下稱本案詐團;吳光淼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623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非本案起訴事實之列)。吳光淼參與後,即於同年6月21日前某日,分別召募嚴志民、林安力參與本案詐團,渠等3人並組成詐團內之車手小組,由吳光淼擔任監控及收水之車手頭、嚴志民擔任駕車載運車手至各地領贓款之交通司機、林安力擔任出面提領贓款之車手。嗣吳光淼、林安力、嚴志民加入後,即另行起意,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路散布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團成員於附表一、二所載時間,以附表一、二所載方式詐欺 李毓敏 、 林家羽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二所載帳戶。嗣後本案詐團上級成員即指示吳光淼單獨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持附表一所載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載贓款後,轉交予本案詐團其他成員;復指示吳光淼等3人所組之車手小組於附表一所載時、地,由嚴志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吳光淼及林安力至上開各地之自動櫃員機(下稱ATM),由林安力持附表一所載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載贓款後,交予吳光淼收受。吳光淼再依本案詐團成員指示,將收取之贓款轉交予本案詐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共同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而洗錢。
二、嗣警於113年6月22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0段000號,見林安力正在提領贓款且形跡可疑而查獲林安力,並循線查獲吳光淼、嚴志民,扣得附表三所載之物,始悉上情。
案件來源
附表一、二所載李毓敏等14人(不包含 楊志鵬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
一、被告吳光淼、嚴志民、林安力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附表一、二所載告訴人李毓敏等14人及被害人楊志鵬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詐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不實網頁及網路通訊對話紀錄、被告吳光淼與本案詐團成員間之網路通訊對話紀錄、附表一、二所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紀錄、被告等人提領贓款前後過程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及錄影截圖、附表一、二所載帳戶交易明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四、附表三所載扣押物。
論罪法條
一、被告吳光淼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嚴志民、林安力所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3人以上詐欺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該條例第44條第1項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查被告3人所為雖符合上開條文之加重規定,惟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輕從新規定,應適用上開條例未制定公布前之舊法規即無加重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被告3人與本案詐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沒收:
(一)被告3人與本案詐團其他成員之共同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所載,請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二)附表三編號4至10所載扣案之手機等物係被告3人各別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程序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附表一(被害人遭騙匯款及車手吳光淼提領贓款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遭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李毓敏
以網路對公眾散布假投資訊息之詐術
113年6月7日15時許
新臺幣(下同)7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13年6月7日1
6時3分許起
臺中市○
里區○○路00號之ATM
提領2筆
共38000元
113年6月8日0時30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ATM
12000元
附表二(被害人遭騙匯款及吳光淼等3人車手組提領贓款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遭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林家羽
以網路對公眾散布假投資訊息之詐術
113年06月21日11時51分
70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之ATM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30000
2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8時34分
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18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8時57分
同上
10000元
杜孟翰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8時38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2日00時0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0時06分
同上
10000元
杜孟翰
同上
113年06月22日16時15分
30000元
同上
尚未提領即遭警方查扣
3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5時22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魏巧甄
113年06月21日15時24分
5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5時53分
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之ATM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4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5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6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7分
同上
30000元
4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4時45分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王怡文
113年06月21日14時46分
27000元
同上
王怡文
113年06月21日14時47分
3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4時55分
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6時16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3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1時25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10000元
5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6時03分
4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6時09分
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6時10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6時11分
同上
20000元
6
同上
113年6月22日12時29分
126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11分
30000元
同上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29分
50000元
同上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31分
23400元
同上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34分
10000元
同上
113年6月22日14時0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08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10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26分
臺中市○
○區○○○道0段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28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29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31分
同上
6000元
7
薛 俞秀珠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3時25分
1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13時57分
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0號之ATM
10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3時58分
同上
49000元
8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9時24分
30000元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
柯雅文
113年06月21日19時26分
30000元
同上
柯雅文
113年06月21日19時27分
3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0時04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1樓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20時05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20時06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0時00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0時02分
同上
9000元
9
楊志鵬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2時38分
2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22時55分
同上
20000元
10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3時06分
4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3時20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23時20分
同上
20000元
11
同上
113年06月20日23時07分
1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2
同上
113年06月20日23時08分
10000同上
同上
113年06月21日00時05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00時06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00時07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00時08分
同上
20000元
13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1時48分
20000元
同上
鄭吉甫
113年06月21日11時50分
4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2時00分
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18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6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2000元
14
同上
113年06月22日15時31分
483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2日15時40分
臺中市○
○區○○○道00段000號之
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8000元
附表三(扣押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現金33萬4000元
吳光淼
2
金融卡15張
同上
3
ATM交易明細17張
同上
4
APPLE牌手機1支
同上
5
OPPO牌手機1支
同上
6
行動電話SIM卡4張
同上
7
讀卡機1台
同上
8
華碩牌電腦1台
同上
9
OPPO牌手機2支
林安力
10
OPPO牌及華碩牌手機各1支
嚴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