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美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9.06.20│99.07.20│100.01.20│├─┬────┼───────────┼───────────┼───────────┤│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760號)│760號)│760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3.25│102.03.25│102.03.25│├─┴────┼───────────┴───────────┴───────────┤│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02.20│100.03.20│100.04.20│├─┬────┼───────────┼───────────┼───────────┤│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760號)│760號)│760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3.25│102.03.25│102.03.25│├─┴────┼───────────┴───────────┴───────────┤│備註│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05.20│100.06.20│99.01.05│├─┬────┼───────────┼───────────┼───────────┤│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102年度簡字第376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760號)│760號)│656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3.25│102.03.25│102.09.23│├─┴────┼───────────┴───────────┼───────────┤│備註│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9至2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9.03.05│99.06.05│99.08.05│├─┬────┼───────────┼───────────┼───────────┤│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656號)│656號)│656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9.23│102.09.23│102.09.23│├─┴────┼───────────┴───────────┴───────────┤│備註│編號9至2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9.09.05│99.10.05│99.12.05│├─┬────┼───────────┼───────────┼───────────┤│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656號)│656號)│656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9.23│102.09.23│102.09.23│├─┴────┼───────────┴───────────┴───────────┤│備註│編號9至2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01.05│100.02.05│100.03.05│├─┬────┼───────────┼───────────┼───────────┤│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656號)│656號)│656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9.23│102.09.23│102.09.23│├─┴────┼───────────┴───────────┴───────────┤│備註│編號9至2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04.05│100.06.05│100.07.05│├─┬────┼───────────┼───────────┼───────────┤│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102年度易字第817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自訴》機│656號)│656號)│656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9.23│102.09.23│102.09.23│├─┴────┼───────────┴───────────┴───────────┤│備註│編號9至2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