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樓甲○○上列被告二人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