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事業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6行「逕行排放事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前應補充「自民國97年11月3日後某日」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經營事業排放不合格廢水,污染環境,對地球資源及生態所造成之破壞非一夕即可回復,本不宜寬貸,並衡酌其經營事業排放廢水之期間、經營之規模、犯罪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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