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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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普利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