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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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雷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良 上訴人與甲○○間等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