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馬豫祥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豫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馬豫祥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陳雲雯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保證金資料1紙、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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