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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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6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82年12月28日、83年1月15日、83年11月10日、84年5月20日簽發之本票各一紙,票據號碼059789、059791、296819、528761號,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170,000元、245,000元、30,000元,未載利息,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其相對人甲○○已於96年1月18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相對人甲○○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97年12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同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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