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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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6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彥松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簡維克 律師 洪爾謙 律師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美瑛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蔣慧怡 (兼送達代收人)
沈立委 郭安琪 輔助參加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光漢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 胡軼洁 ,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彥松,經陳彥松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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