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194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瀞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范瀞文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范瀞文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