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原告 簡銀山 訴訟代理人 簡林秀蘭 被告 徐志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朋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