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許惠絜 即 翁許春燕 (即 翁安田 之遺產管理人)
詹玄維 詹玄仲 詹裕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其中新臺幣6,597元由被告詹玄維、詹玄仲及詹裕陽連帶負擔2分之1,餘由被告許惠絜即翁安田遺產管理人於翁安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1,395元,其中新臺幣6,597元由被告詹玄維、詹玄仲及詹裕陽連帶負擔,餘由被告許惠絜即翁安田遺產管理人於翁安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四項贅載「2分之1」,應予刪除並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