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陳淑卿
       張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小額程序,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
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
日以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日送達於原告,然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
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答詢表、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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