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羅錦雲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羅 李碧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羅李碧真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鄰0000000號之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羅李碧真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羅李碧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即失蹤人羅李碧真(民國00年0月0日生,原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0000號之1)於民國86年12月22日因精神疾病走失,迄今已逾19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羅李碧真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勞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羅李碧真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5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嘉義縣警察局函詢關於失蹤人羅李碧真是否尋獲一事,據該局於106年6月22日以嘉縣警防字第1060030734號函覆:羅李碧真曾於87年9月4日在本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由其夫 羅忠賢 報案協尋,目前尚未尋獲等語,亦有該局函文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