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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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顏婕蘋 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顏緯 泰、 簡育潔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27,617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顏婕蘋自民國97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527,61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 顏緯泰 、簡育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簡育潔即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7%│││527617│ 玉馨 ,顏緯│0月12日起│││││元│泰即 顏國祥 │││││││,顏婕蘋即│││││││ 顏綉凰 ││││└──┴───┴─────┴──────┴──────┴───────┘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簡育潔即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7617│玉馨,顏緯│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泰即顏國祥│││百分之十,逾期││││,顏婕蘋即│││超過六個月部份││││顏綉凰│││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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