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6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