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7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陳嘉君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賴韋廷

被告 吳佩宇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1年4月22日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抵銷抗辯,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同年5月3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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