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0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賴韋廷
被告 吳佩宇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1年4月22日提出民事答辯二狀為抵銷抗辯,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同年5月3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