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懋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鼎健生物科技食品股│永豐商業銀│105年1月1日│42,33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美鈴│行德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