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 李梁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7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784.1│││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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