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郭韋 呈債務人 張齡方 債務人 張云慈
一、債務人張齡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嗣對債務人張齡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由債務人張云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