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廣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104年11月30日│16,531元│AE0000000│││ 司曾正川 │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