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 邱詠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6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寶來地產證券│07-D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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