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 邱聖恩 (即 李仲玲 之繼承人)代理人 莊哲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089-NX-0000000-0│普通股│1│138│││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