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代理人 賴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楊世昌 │華南商業│104年10月31日│38,800元│AD0000000││││銀行 懷生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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