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李錦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0│├──┼────────────┼───────┼──┼──┤│0002│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