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甲○○兼法定代理乙○○人七號
丙○○被上訴人戊○○
樓
丁○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86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