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上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上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被告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對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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