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一六五九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施│有七││彰│毒341│彰│││彰│││號││品制用│期月││化│322│化│9││化│9││執9││危條二│徒││地│偵601│地│訴3│2│地│訴3│38│5││害例級│刑││檢│233│院│││院│││6│││││署││││││││1│├───┼──┼────┼─┼─────┼─┼───┼────┼─┼───┼────┼──┤│毒防施│有一│7│彰│毒341│臺│││臺│││號││品制用│期年││化│322│中│上0││中│上0││執9││危條一│徒│至│地│偵601│高│5│4│高│5│5│5││害例級│刑││檢│233│分│訴4││分│訴4││6││││2│署││院│││院│││1││││││毒2│││││││││││││58│││││││││││││偵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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