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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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鄭俊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英昶 (即 高金利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僅為高英昶?或係高英昶(即高金利之繼承人)與其他被繼承人高金利之繼承人?
二、若債務人僅為高英昶,則請更正債務人為「高英昶」。
三、若債務人為高英昶(即高金利之繼承人)與其他被繼承人高金利之繼承人,則請提出:
1、被繼承人高金利之除戶戶籍謄本。
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3、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4、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