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6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