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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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告 楊錫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順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秉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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