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16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睿 律師

王聖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被告 黃堪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49,040元及法定利息,嗣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變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核上開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285,016元,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