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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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365號

原告 黃鍾富美黃正治 之承受訴訟人)

黃怡媛 (同上)

黃瑞欽 (同上)

黃惠珍 (同上)

被告偕 軒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鍾富美、黃怡媛、黃瑞欽、黃惠珍為原告黃正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正治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次查,黃鍾富美、黃怡媛、黃瑞欽、黃惠珍為黃正治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黃鍾富美、黃怡媛、黃瑞欽、黃惠珍並未拋棄繼承(卷63頁),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2 年度 花簡 字第 365 號裁定(113.01.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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