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林昶志

被告 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鄉○○村○○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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