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四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甲○
○::行經台南市○○○路十五街」,應更正為:「崇善十五街」。又撞及停放
於路旁車號「TS-七五五二」號小貨車,應更正為:「TS-七五二七」號。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
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
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現場照片十六幀等在卷可
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