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交簡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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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七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
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間,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
六日以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三號判處拘役五十日,雖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
改。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在卷
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