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九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陳美春 於警訊時之證詞⑶酒
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
紙、現場照片八幀等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
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復車禍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
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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