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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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男所持越南國在台居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 陳文東 )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陳文東)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彈罪,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97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於98年1月3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而為審酌,以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著自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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