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七號等),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叁點 陸玖 公克(包裝重零點叁零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 伍拾肆點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聲請書誤載為 王冰妹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九、一一0四、一三七七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亟待處理,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四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九號偵查卷第三十二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三點六九公克(包裝重0點三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六七五七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另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十四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五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七號偵查卷第四十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