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建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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