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六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元,折合銀元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