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